2005年1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兽药广告如何审查
    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
    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)
    办理程序:
    浙江省农业厅受理兽药广告申请后,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、有效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进行审查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。对终审合格者,签发《兽药广告审查表》及广告审查批准号。
    省外兽药广告需在我省发布的,申请人须持所在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,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换发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。
    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为一年。《兽药生产许可证》、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,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。
    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:1.兽用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;2.所含成份的种类、含量、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;3.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;4.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的,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《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》的兽药。